捷克宪法法院在其 Pl.ÚS 5/12 裁决中宣布,法院在 C-399/09 Landtová案中的判决越权,认为该裁决远远超出了捷克共和国授予欧盟的权限。尤其是,最高法院抱怨社会保障事务相关的权限遭到侵犯,而据法院称,这些权限从未移交给联邦。然而,对共同体行为的越权控制并非源于这项裁决,而且(可能)甚至没有得到正确的实施,因为这一理论的起源是德国法理学,而德国法理学无疑对欧盟法律更加“开放”,当然也更加关注这种控制的后果。越权控制 的实践最早由德国宪法法院在 2010 年 7 月 6 日的判决中提出,该判决对涉嫌越权的联盟行为进行了控制。该裁决的最初请求是要求德国最高法院核实欧洲法院在曼戈尔德案(案件号 C-144/04,2005 年 11 月 22 日)中的判决是否越权。该裁决之前的事实表明,一家公司与 52 岁以上的个人签订了固定期限雇佣合同,这是德国固定期限雇佣法明确规定的可能性。然而,当这项规定提交至欧洲法院时,却被宣布为与欧盟法律公开冲突,特别是与基于年龄的非歧视原则相冲突。然而,欧洲法院的判决似乎违反了国家移交给欧盟的权限,或者认为法院的活动超出了其 爱沙尼亚电报号码数据 自身的权限。德国宪法法院正是从这一设想出发,作出了本案审查裁定,不仅注重对越权行为的实施控制,而且明确了控制方法本身。首先,法院重申,实施越权控制的可能性
它以能力归属原则为基础。换句话说,联盟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其权限由条约赋予,因此也由成员国赋予;改条约来实现。法院明智地承认,如果每个成员国都僭越自己来决定联盟法案的有效性,那么欧盟法律的优先性原则及其统一适用将不复存在;但同时重申,这绝不意味着成员国放弃确保联盟尊重其自身权限,因为这将导致将对移交权限的遵守情况的控制权完全委托给联盟机构,从而面临条约被默认修改的风险。鉴于这些澄清,德国法院重申其对联盟法优先原则的忠诚,并明确指出越权控制必须以尊重的方式并根据有利于欧盟法律的标准进行。事实上,法院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必须将法院的判决视为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如果法院没有机会对相关法案作出裁决,就不可能对联盟法案进行越权审查。德国法院随后明确指出,只有在存在明显超出联盟机构权力范围的行为时,才可以行使越权控制。因此,法院认为,当联盟的行为导致联盟与成员国之间权限分配发生重大改变时,该行为即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