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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构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空袭造成

Posted: Tue Mar 25, 2025 5:06 am
by arzina221
4 月 30 日,科隆上诉法院将就德国是否必须向阿富汗空袭受害者支付赔偿做出裁决。该裁决可能会巩固德国对武装活动赔偿问题的新态度,鉴于武装冲突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一问题值得简要讨论。

背景

2009 年,一名德国上校下令对两辆被困在阿富汗昆都士北约营地附近沙洲上的油罐车进行空袭。由于昆都士局势紧张,他认为这些油罐车或油罐车可能被用作炸弹袭击国际安全援助部队,142 人死亡。由于受害者中许多是平民,因此这次空袭成为德国武装部队参与的最具争议的现代行动(导致政府部长辞职、刑事调查和议会调查等)。

受害者根据国内政府责任 ( Amtshaftung ) 规则寻求损害赔偿,并向德意志 马其顿资源 联邦共和国提起诉讼。2013 年,波恩初审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详情请参阅我在 JICJ 上发表的文章)。尽管法院认为政府责任原则上适用于战争行为,但法院认为上校并未违反其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官方职责。3 月份发布的一份新闻稿总结了口头审理和证据收集情况,表明科隆上诉法院打算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见 JICJ 文章,第 631-633 页),初审法院的法律评估在几个方面值得怀疑。最重要的是,上校似乎没有遵守《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 条第 (2) 款 (i) 项所包含的习惯规则。他没有尽一切可能核实袭击目标既不是平民也不是民用物体。当然,必要的预防措施程度取决于袭击的具体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卡车被困七个小时,因此不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这一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因此,上诉法院采纳初审法院的评估是有问题的。

虽然两家法院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但一个初步方面具有更普遍的意义,并凸显了德国法律下的特殊方法:在国内法庭上,德国可以基于什么对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政府责任背景

根据《民法典》第 839(2) 条和《德国基本法》第 34 条,德国公共当局可以因违反公职而受到损害赔偿。然而,直到最近,德国法院才接受武装冲突期间的国家行为可以成为根据德国国内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不过,情况并不完全清楚,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受害者的索赔在德国法院失败了,而统一后遭受伤害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更有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