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例很难被解释为证明这些国家的法理
Posted: Tue Mar 25, 2025 5:12 am
必须承认,英国对伊拉克案件的法律立场摘要的部分内容似乎是笼统的。然而,这份文件和下议院通过的授权英国参与伊拉克空袭的议案也明确提到了伊拉克政府提出的“为保卫自身免受伊斯兰国威胁”的请求。此外,还必须关注参与伊拉克空袭的其他国家给出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在帖子中没有提及,例如比利时众议院就该问题通过的决议中所包含的依据。该决议明确提到“伊拉克的援助请求——这在国际法上足以证明对伊斯兰国采取军事行动是正当的”(译自法语,重点已添加)。这种法律依据再次明确地将伊拉克政府的请求与请求干预的目的联系起来,即打击伊斯兰国。
因此,干涉伊拉克的各国所给出的法律依据的所谓“普遍性”当然会受到质疑。,即一国政府在其领土上要求的任何干涉,无论干涉的目的是什么,通常都是根据国际法合法的。从这些依据中可以得出的唯一教训是,在这些国家看来,受邀干涉至少在目的是打击恐怖主义时,根据国际法显然是合法的——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只有在追求这一目标时才是合法的。鉴于 ISIL 被一致认定为恐怖组织,并且如果人们认为(与我的观点 - 见下文第 3 节)伊拉克在干预时的局势已相当于一场内战,那么伊拉克的案例可以用来支持一些学者的立场,例如T. Christakis 和 K. Bannelier,他们主张当干预仅针对普遍公认的恐怖组织时,可以例外禁止干预内战。
国家声明的法律意见
话虽如此,在从国家政治领导人的声明推断其法 马来西亚资源 律确信时必须谨慎,因为不能总是期望他们给出详细而全面的法律解释。必须承认,帖文中引用的两份英国文件,即英国法律立场摘要和下议院通过的授权英国参与空袭伊拉克的议案,在这方面必须特别重视。然而,很难仅凭某个国家政治领导人的一份声明就推断出该国“真正的”法律确信,尤其是当这种声明(如帖文中转载的澳大利亚总理的声明)是接受采访的回应时。必须通过一系列声明来寻找这种法律确信。因此,帖文中引用的声明必须与其他声明(如上文讨论的声明)一起考虑,以更准确地描绘出国家的观点。此外,在多项宣言中,必须优先考虑其中一些宣言,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论坛上发表的宣言。
马里案例清楚地证明了采取这种谨慎态度的必要性。由于法国外交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和在法国参议院面前援引集体自卫权来为法国干预马里辩护,一些作者认为,干预在法律上基于这种权利——法国的法律意见是,自卫可以作为对非国家行为者袭击的反应。然而,从这些声明中无法推断出法国真正的法律意见。必须优先考虑更值得信赖的口头国家实践,即法国在干预后立即致联合国安理会主席的信函。在这封信中,法国提出的理由不是集体自卫,而是马里当局提出的帮助马里击退其领土北部恐怖组织的请求。
更具体地说,在伊拉克案件中,需要非常强烈、明确和丰富的声明(而不是仅有的几项声明或其他有限的口头国家实践),才能得出结论,法国和英国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并不禁止干预内战,因为众所周知,这两个国家长期以来都信奉不干预此类局势的明确政策(分别为此处和[1986] BYIL 616)。
因此,干涉伊拉克的各国所给出的法律依据的所谓“普遍性”当然会受到质疑。,即一国政府在其领土上要求的任何干涉,无论干涉的目的是什么,通常都是根据国际法合法的。从这些依据中可以得出的唯一教训是,在这些国家看来,受邀干涉至少在目的是打击恐怖主义时,根据国际法显然是合法的——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只有在追求这一目标时才是合法的。鉴于 ISIL 被一致认定为恐怖组织,并且如果人们认为(与我的观点 - 见下文第 3 节)伊拉克在干预时的局势已相当于一场内战,那么伊拉克的案例可以用来支持一些学者的立场,例如T. Christakis 和 K. Bannelier,他们主张当干预仅针对普遍公认的恐怖组织时,可以例外禁止干预内战。
国家声明的法律意见
话虽如此,在从国家政治领导人的声明推断其法 马来西亚资源 律确信时必须谨慎,因为不能总是期望他们给出详细而全面的法律解释。必须承认,帖文中引用的两份英国文件,即英国法律立场摘要和下议院通过的授权英国参与空袭伊拉克的议案,在这方面必须特别重视。然而,很难仅凭某个国家政治领导人的一份声明就推断出该国“真正的”法律确信,尤其是当这种声明(如帖文中转载的澳大利亚总理的声明)是接受采访的回应时。必须通过一系列声明来寻找这种法律确信。因此,帖文中引用的声明必须与其他声明(如上文讨论的声明)一起考虑,以更准确地描绘出国家的观点。此外,在多项宣言中,必须优先考虑其中一些宣言,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论坛上发表的宣言。
马里案例清楚地证明了采取这种谨慎态度的必要性。由于法国外交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和在法国参议院面前援引集体自卫权来为法国干预马里辩护,一些作者认为,干预在法律上基于这种权利——法国的法律意见是,自卫可以作为对非国家行为者袭击的反应。然而,从这些声明中无法推断出法国真正的法律意见。必须优先考虑更值得信赖的口头国家实践,即法国在干预后立即致联合国安理会主席的信函。在这封信中,法国提出的理由不是集体自卫,而是马里当局提出的帮助马里击退其领土北部恐怖组织的请求。
更具体地说,在伊拉克案件中,需要非常强烈、明确和丰富的声明(而不是仅有的几项声明或其他有限的口头国家实践),才能得出结论,法国和英国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并不禁止干预内战,因为众所周知,这两个国家长期以来都信奉不干预此类局势的明确政策(分别为此处和[1986] BYIL 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