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英国政府辩称该国的克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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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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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英国政府辩称该国的克减能力

Post by arzina221 »

欧洲人权公约机构已经承认了这个问题,但始终避免最终确定国际层面的(充分)通知是否是一国能够依赖减损来防止违反其《公约》义务的先决条件。这个问题有时与是否必须(或可以)在国家层面颁布减损有关,如果一国能够依赖第 15 条。下面,我将概述相关的判例。我还将就通知是否应成为各国能够依赖第 15 条保护的一项要求提出一个临时观点。

在塞浦路斯第一案(希腊诉英国)(申请编号 176/56)中,“并不取决于根据第 15(3) 条通知其他缔约国的义务”。如果这一说法意味着各国能够在通知克减之前按时间顺序采取克减措施,那么这是毫无争议的——由于特殊情况,通知可能会延迟到一定程度,并且可能会在采取措施之后进行(例如,参见Lawless v Ireland (No. 3) (1979-80) 1 EHRR 15 [47])。

但英国的论点也可以被解读为,通知不是国家能够依赖第 15 条的必要条件。这似乎正是政府的本意,因为政府表示“根据第 1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减损权是无条件的”。这种观点意味着,如果满足第 1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中的条件,国家仍然可以依赖第 15 条,即使没有通知。(我对这种观点有些疑惑,请参阅下文“讨论”部分。)

委员会指出[158],第 15(3) 条并未提及对不完整信息 卡塔尔资源 采取减损措施的“任何制裁”。由于减损已被确定符合第 15(1) 和 (2) 条(即存在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且所采取的措施(未经审判的拘留)是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委员会决定“根据第 15(1) 条采取的措施不会因延迟履行向秘书长通报该措施的义务而无效”。然而,委员会确认“不应将其理解为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不遵守[第 15(3) 条]都不会招致无效制裁或其他制裁”。因此,委员会留下了余地,拒绝确定通知是否是一项要求,不遵守该要求将导致《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的保护失效。

在Lawless v Ireland案中 ,爱尔兰曾致函秘书长,提供有关试图恢复和平与秩序的措施的信息,但申请人辩称[44](i)通知不充分,缺乏细节,也不具备减损通知的“特征”;及(ii)即使在国际层面有足够的通知,该国也不能在爱尔兰首次公布之前依赖这一点。

委员会认为,该信函足以表明措施的性质,并充分遵守了第 15(3) 条。关于劳莱斯关于需要国内颁布的论点,委员会提到,第 15(3) 条“仅要求将所采取的豁免措施告知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而不要求有关国家在其国内法框架内颁布豁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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