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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权国际法律框架相配套的显然是

Posted: Tue Mar 25, 2025 8:47 am
by arzina221
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中,我们讨论了无害原则和生命健康权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各国预防和制止 COVID-19 疫情。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评估《国际卫生条例》以及灾害发生时产生的义务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各国保护个人免受疫情最严重后果的影响。

国际卫生条例

与健《国际卫生条例》(IHR) (正如本博客所承认的),这是一项专门的国际法律文书,目前对196 个国家具有约束力。正如 Gianluca Burci最近恰当地提醒我们的那样,IHR 包含许多关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尽职调查义务。虽然详细分析它们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可能值得回顾一下至少一些与 COVID-10 疫情最相关的义务。特别是“经典”尽职调查义务包括:i) 有义务“发展、保持和加强……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疾病表现或可能造成疾病的事件的能力(第 5 条);ii) 有义务“发展、加强和保持……迅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第 13 条); iii) 有义务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负责国际运输和旅行的实体“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并由缔约国采取的卫生措施,[…] 告知旅行者[上述] 卫生措施[…] 并[…] 永久保持其负责的[运输工具] 没有感染源 俄罗斯资源 或污染源”(第 24 条);iv) 有义务“尊重旅行者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尽量减少与此类措施相关的任何不适或痛苦”(第 32 条);以及v) 有义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没有感染源和污染源(第 34 条)。

缔约国必须尽快履行有关监测(第五条)和应对(第十三条)的义务,并且无论如何不迟于《国际卫生条例》生效五年后履行——对于大多数 2007 年起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来说,这意味着最后期限已经过去。《国际卫生条例》附件一 A 部分规定,履行这些义务的途径包括确保:立即评估所有可用的必要信息并向相应的公共卫生层面报告(第四条(b)款、第五条(b)款和第六条);立即确定和实施初步控制措施(第六条“公共卫生应对”第(a)款和第四条(c)款);建立、运行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紧急应对计划,以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第六条“公共卫生应对”第( g)款)。

《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其他尽职调查义务包括:有义务评估上述事件是否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果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应及时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世界卫生组织(WHO),并告知该国已采取的任何卫生应对措施(第 6(1) 条);有义务持续与 WHO 分享所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第 6(2) 条),即使发生不寻常或意外的公共卫生事件,例如 COVID-19 疫情(第 7 条);有义务根据科学原理、现有科学证据以及 WHO 提供的任何现有指导、建议或信息实施任何卫生措施(第 43(2) 条)。值得注意的是,第 44 条规定了一项一般义务,即尽可能与其他国家合作,以便:发现、评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加强和维持公共卫生能力;以及调动财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