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采取的最引人注目的行动是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由个人专家组成的“紧急委员会”的建议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随后采取了有时间限制的“临时建议”,即采取紧急措施在国内遏制疫情并控制国际传播。经过一些犹豫,评论家批评总干事对中国过于恭敬,他于 1 月 30 日宣布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发布了相当保守的临时建议,其中特别不包括旅行和贸易限制。
宣布 PHEIC ,这些事件对受影响国家境外的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正如 Pedro Villareal 最近在此博客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样(见此处),这些标准是开放式的,很难用纯法律术语来表述。迄今为止的做法 — — 2009 年至 2020 年期间宣布了六次 PHEIC — — 被批评为不一致且容易(可能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考虑的影响,这与世卫组织作为一个基于证据和科学的技术组织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同的 EC(总干事为每个事件召集一个单独的 EC,因此成员资格可能会发生变化)确实对基于 IHR 的标准进行了灵活的解释,反映了更多的背景考虑,而不是勾选预先确定的方框;具体来说,他们有时会使用基于政策的论点,比如在 2018-2019 年埃博拉病毒疫情中宣布 PHEIC 的“有用性”,或向顽固国家施压,比如 2014 年巴基斯坦脊髓灰质炎疫情中。 到目前为止,总干事一直在“批准”欧盟委员会的结论,从而寻求政治掩护,但也在实践中将决策权转移到正式的咨询机构。 这引发了人们对欧盟委员会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 沙特阿拉伯资源 度的质疑,因为目前欧盟委员会的工作是私下进行的(见此处)。 欧盟委员会报告在会议结束后不久发布在世卫组织网站上,报告中缺乏关于各种事件是否以及如何符合 PHEIC 定义的细节,这加剧了不确定性,从而也降低了对未来危机的可预测性。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具有重要政治象征意义和媒体狂热的行为,但除了解锁世卫组织发布临时建议的权力(如下所述)外,其国际法律含义尚不明确。
现行系统还因其二元方法而受到批评,宣布 PHEIC 是唯一的警报级别。复杂的疾病爆发无法通过这种简化的分类,要求引入更渐进的警报系统的呼声越来越高,包括最近分别负责 COVID-19 疫情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前埃博拉病毒疫情的欧盟委员会的呼声。有趣的是,尽管很难偏离 IHR 2005 的二元方法,但世卫组织内部一致认为,应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引入中级警报系统,而无需修改 IHR 2005 的文本。
这种态度体现了世卫组织历来不愿参与国际法进程,而倾向于采取自愿和技术性方法。同时,如果这些重要的职能调整是在国际卫生条例框架之外制定和实施的,并且不符合缔约国在通过《条例》时达成的共识,那么《国际卫生条例 2005》作为一项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可能会受到损害。在我看来,应该重新考虑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并用一种更加注重环境的方法取而代之,完全避免令人担忧的紧急情况概念。在这方面,世卫组织秘书处应该及时对迄今为止在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上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布有关联的反应进行实证分析,并评估这些反应是否真正有助于协调国际应对,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人力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