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两项直接管理国家间器官移植交换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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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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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两项直接管理国家间器官移植交换的条约

Post by arzina221 »

目前仅确即列支敦士登与瑞士之间的协议以及阿根廷与智利之间的协议。这两项协议均未规定将跨境器官移植分配商业化,因为阿根廷、智利、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的国内立法均禁止此类分配。此外,可能被视为器官移植交换潜在合作伙伴的欧洲移植组织和斯堪的纳维亚移植组织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相反,它们是跨境分配可用器官和组织的非营利性协会,而它们的创立文件以及它们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条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使在这些组织使用的术语中,“偿还器官”也仅意味着等同替代(实物替代)。

“非盈利”国际标准

令人不安的是该法第 21 条禁止从活体或已故捐献者那里获得人体及其器官的 经济利益。这一禁令已载入一系列国际文书中(例如《奥维耶多公约》及其《关于移植的附加议定书》第 21 条;欧洲委员会器官贩运公约》(第 4(1)(b,c) 条、第 7(1) 条、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经世界卫生大会第 63.22 号决议认可)。作为底线,这些文书要求“细胞、组织和器官只能自由捐献,不得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他有金钱价值的奖励”。欧盟也禁止将人体及其器官作为经济利益的来源(第 3(2)(c) 条),并敦促成员 塞内加尔资源 国确保“器官采购是在非营利基础上进行的”(第 13 条)。

禁止财务收益的范围在各个文书中并不统一。有些文书 禁止捐献者或任何参与移植过程的第三方(如医院)获取财务收益(第 132 段),而例如, 2018 年修订的《关于器官贩卖和器官移植旅游的伊斯坦布尔宣言》虽然广受认可,但不具约束力,但缩小了财务中立的概念,仅要求“捐献者及其家人不会因捐献而蒙受财务损失或收益”。由于没有任何地方禁止支付合理补偿,只要补偿仅涵盖技术安排,而不是捐献行为本身所固有的,这只会增加复杂性。

法律问题:乌克兰及其他地区

虽然不是强制法,但禁止金融收益的规定已牢固确立(尽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然而,至少在上述条约下,它并不直接约束乌克兰。乌克兰于 2002 年签署了《奥维耶多公约》 ,2006 年签署了《附加议定书》,最近又于 2017 年签署了《器官贩运公约》。它尚未批准任何这些文书。

但是,不批准条约并不能完全排除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各国有义务在条约生效前不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签署国应牢记条约的宗旨(国际法院, 《1951 年种族灭绝公约保留》,第 23 页),以免破坏条约的本质(《澳大利亚》 ,第 119 页)。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在Ocalan v Turkey 案(第 185 段)中适用了这一规则,确认国内立法应与签署的国际文书保持一致。因此,乌克兰的行动很可能会违背上述条约“各方希望实现的总体结果”(Dörr ,第 546 页),即防止《附加议定书》的目标中所述的“器官和组织获取、交换和分配活动中涉及的人体部位的商业化” ,并消除《器官贩卖公约》所追求的从移植中获得的经济利润(第 4(1)(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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