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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认为没有必要根据第条审查申诉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09 am
by arzina221
将有毒废物倾倒造成的污染视为危险活动代表了法院判例的创新发展。欧洲人权法院首次认为此类污染符合生命权的门槛,即对人类生命构成“真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此前,法院主要在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下处理环境危害,强调其对福祉的影响,而不是对生命的直接威胁,如在Di Sarno 等人诉意大利案中一样。此外,法院采取了系统性方法保护环境和人权,并考虑了其他法域的案例法的最新发展,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Portillo Cáceres诉巴拉圭案,此处讨论)和美洲人权法院(咨询意见OC-17/23和La Oroya Population诉秘鲁案,此处和此处讨论)。这些发展证实了根据预防和防范原则确立保护义务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第179-185段]。

法院发现违反了第 2 条,。因此,该判决无疑加强了 Serghides 法官关于根据第 8条在Pavlov 等人诉俄罗斯案和Kotov 等人诉俄罗斯案中首次提出的健康、清洁和可持续环境次级权利出现的论点。此类次级权利的发展在欧洲人权体系中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唯一没有明确承认环境权的区域人权框架。因此,该判决可能为通过长期讨论的健康环境权附加议定书提供另一个动力,因为它强调了整个欧洲大陆持续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继续威胁着公众健康和人权。

“Terra dei Fuochi”地区污染的严重性和系统性促 新加坡资源 使法院采取了试点程序,并敦促该国在两年内实施全面的措施来净化该地区,并建立监测机制和信息平台。在本案中采用试点程序是法院判例法的突破性发展,因为这是欧洲人权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环境保护的结构性问题。

实质上取得突破,程序上保持原样

尽管出于上述简要讨论的原因,该判决已代表了欧洲人权法院环境法理学的一个里程碑,但它可以说反映出立场方面的倒退或至少是停滞不前,尤其是考虑到KlimaSeniorinnen案。也就是说,后一项判决最具创新性的方面之一无疑是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背景下对协会立场的灵活立场。法院授予代表其成员(个人)的申请人非政府组织立场,而这些成员又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的受害者身份标准。因此,法院裁定侵犯了私人和家庭生活权(第 8 条)和公正审判权(第 6 条)。

这一结论为非政府组织在欧洲人权法院环境法理中的地位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并因此引发了许多关于禁止 民众诉讼的问题,同时也受到了强烈的批评,尤其是 Eicke 法官在部分同意、部分反对的判决意见中对这一批评。尽管如此,法院随后还是以“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具体考虑”为依据证明了申请非政府组织的地位 [ KlimaSeniorinnen,第 498 段]。然而,在通过判决时,这一结论必然引发一个问题:这种方法是否会影响法院未来关于污染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广泛环境恶化的法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