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7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提案》,为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建立过渡安排,即 COM(2010)344 final,以及题为《迈向全面的欧洲国际投资政策》的通讯(COM(2010)343 final)(以下简称《通讯》)。上述文件是《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委员会就投资事宜采取的首两项举措。众所周知,《里斯本条约》将欧盟的对外管辖权从共同商业政策扩展到了“外国直接投资”。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提出的建立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双边投资协定过渡制度的条例草 洪都拉斯电报号码数据 案,遭到了欧盟理事会的强烈反对。该条例已于2011年5月10日经欧洲议会一读修订并提交给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希望与欧洲议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期使该条例尽快生效。自 2011 年 6 月常驻代表委员会批准谈判授权以来,已与欧洲议会举行了多次非正式会议,最近一次是在 2012 年 2 月 28 日。在非正式会议期间,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条例文本的修改达成了一致。
2012 年 10 月 4 日,理事会一读通过了其立场(理事会一读立场 (EU) No 11/2012,旨在通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为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建立过渡安排,2012/C 352 E/02)。
该条例文本由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商定,并包含在欧洲议会的立场文件中,预计将在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二读通过,无需修改。因此,商定的文本很有可能成为该法规的最终和确定的文本。
本文将简要概述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商定的条例文本中所包含的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的过渡制度。
首先,在《里斯本条约》生效(2009年12月1日)(或对于新成员国,为其加入欧盟之日)之前签署的、并由成员国在条例生效后三十天内通知委员会的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可以继续保持有效(或生效),直到被同一第三国与欧盟之间的投资协定取代(第3条)。经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商定的该条例文本应允许成员国维持其与第三国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之前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性,而无需委员会的任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