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一份法庭文件披露了针对谷歌的重要调查结果,强调了其在通用搜索服务和通用搜索文字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法院认定,谷歌利用与浏览器开发商、移动设备制造商和无线运营商签订的独家分销协议来压制竞争。这种反竞争行为使谷歌能够对搜索广告收取高昂的价格,从而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尽管有这些发现,但法院并没有判定谷歌在更广泛的搜索广告市场拥有垄断权,也没有因其未能保存聊天信息而实施制裁。
通用搜索服务市场的垄断力:
法院裁定,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确实拥有垄断权。法官表示:
垄断权是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权力。巴西 telegram 用户手机号码列表 ……确定是否存在垄断的重要考虑因素不是价格是否被提高和竞争是否被排除,而是在需要时是否有能力提高价格或排除竞争
该文件进一步阐述了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推断垄断权,例如通过进入壁垒保护的主导市场份额,并解释了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中确立了这种地位。
根据这种间接的结构性方法,“垄断力可以从一家公司在受进入壁垒保护的相关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来推断出来。”
法官的结论是,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拥有垄断权:
基于这些理由,法院认定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拥有垄断权。
通过独家协议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独家分销协议:法院裁定,谷歌的独家分销协议极大地有助于维持其在一般搜索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这些协议被视为排他性协议,因为它们确保谷歌在很大一部分设备上仍然是默认预装的,从而有效地阻止了竞争。法院表示:
谷歌的分销协议是排他性合同,违反了第 2 条,因为它们确保美国一半的 GSE 用户将在所有 Apple 和 Android 设备上将谷歌作为预装默认设置,并造成额外的反竞争损害
这些协议主要具有三种反竞争影响:“(1)市场封锁;(2)阻止竞争对手实现规模化;(3)削弱竞争对手在通用搜索领域投资和创新的动力。
市场封锁:法院强调,独家协议封锁了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这是判断此类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关键因素。法院引用了以下标准:
“仅当独家协议‘可能的影响是阻止受影响商业领域的大部分竞争’时,该协议才违反《谢尔曼法》。”
因果关系和反竞争损害:法院讨论了反垄断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特别是在涉及排他性行为的案件中。法院指出:
“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从事的反竞争行为推断出因果关系,而该行为合理地表明该行为能够对维持垄断权力做出重大贡献’。”
意图和证据:法院明确表示,行为背后的意图不是第 2 条违规的必要要素,而是关注行为的影响。尽管谷歌努力避免留下“书面记录”,但法院还是根据反竞争影响作出了裁决:
鉴于法院已经得出结论,认为谷歌的独家交易协议具有反竞争影响……因此无需考虑意图证据来进一步“理解”该行为。
法院对谷歌避免提供证据的行为表示担忧,并指出,
谷歌显然牢记了微软和其他案件的教训。它对员工进行了相当有效的培训,让他们不要制造“坏”证据。
这些裁决强调,谷歌的做法具有严重的反竞争影响,这有助于维持其在关键市场的垄断地位。
法院裁定谷歌 Search Ads 360 不存在反垄断违法行为
法院审查了谷歌广告平台 Search Ads 360 (SA360) 的相关做法,该平台管理多个搜索引擎的搜索广告,包括谷歌及其竞争对手。尽管该平台因可能助长谷歌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审查,但法院最终没有找到足够证据来让谷歌对违反与 SA360 特别相关的反垄断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指控谷歌广告存在偏袒:原告声称谷歌利用 SA360 使其搜索引擎相对于 Bing 或 Yahoo 等竞争对手拥有不公平的优势。原告辩称,这是谷歌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旨在通过 SA360 将更多广告支出转向谷歌搜索,从而保持其在搜索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这可能会损害竞争。
原告声称,谷歌在设计 SA360 时偏向自己的搜索引擎,以加强其在搜索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
法院对反竞争意图的裁定:
法院认为,虽然有证据表明谷歌可能有动机设计 SA360 来偏袒自己的产品,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种行为构成违反反垄断法
法院承认,谷歌可能出于商业动机以有利于其自身搜索引擎的方式设计 SA360。但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种行为已逾越非法反竞争行为的界限。
缺乏证据:
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谷歌对SA360的管理旨在排除竞争对手或对市场产生重大的反竞争影响。
法院的结论很明确:尽管存在指控,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表明谷歌使用 SA360 的目的是损害竞争对手或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这项裁决强调,法院在考虑反垄断违法行为时需要有意图和市场影响的具体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