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过KlimaSeniorinnen案判决,建立了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的气候缓解框架,并引入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总体气候变化政策的国际审查。这在气候变化和人权领域都是一项重大进展。这项开创性的判决自然反映了一项正在进行的工作。需要澄清和调整,以使这一新的法律范式在气候变化和人权领域都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当法院内外人士展望未来时,问题在于法院下一步应该做什么。悬而未决的气候案件以及监督判决执行的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面临各种问题。在我看来,法院和公约未来发挥建设性作用的关键在于以下五个行动要点:
明确长期减缓目标,防止欧洲目标倒退;
抓住(失去的)机会支持《巴黎协定》;
针对缓解框架的建立制定程序要求;
维护整个经济转型的民主基础;
当当局追求集体(气候)利益时,预计个人权利将面临压力。
在以下章节中,我将用简单的术语解释这一议程并提出前进的方向。为简洁起见,我将重点讨论《公约》第 8 条和减缓气候变化。
最紧迫的问题是, KlimaSeniorinnen案判决中对长期减排目标的阐述可能会导致欧洲减排目标倒退。矛盾的是,法院的第一个气候变化判决可能为那些反对欧洲增加减排目标的人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论据,即“有效尊重《公约》第 8 条所保护的权利”‘仅仅’要求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原则上在三十年内”实现网络中立(第 548 段,另见第 561 段)。这在最好的情况下是含糊不清的,在最坏的情况下是过时的。法院在使用“碳中和”一词时更为中肯(第 547 和 550 (a) 段)。其他人已经雄辩地解释了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及其重要性。
长期目标在基于《公约》的减缓框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支撑”了前述“必要 瑞典资源 目的和目标”(见第 562 段,参见第 550 (a) 和 (b))。简而言之,法院关于有效遵守第 8 条的长期意义的声明存在问题,因为它与法院关注 1.5 o C 全球变暖的不利影响不一致(第 106-120 段)。“温室气体排放”的“净中性”意味着欧洲国家可能会将自己的长期目标与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净中性的全球目标(《巴黎协定》第 4.1 条)等同起来。然而,考虑到1.5 o C 温度目标下全球碳预算的迅速减少,这实际上要求其他地区的国家承担更大的减缓负担,如果全球温度目标要保持在可实现的范围内。直白地说,这意味着《巴黎协定》的缔约国可以放松对全球努力的预期贡献,而这些贡献是基于《巴黎协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根据不同国情的各自能力。为了承认这一原则和气候变化科学,一些欧洲国家已经为 2050 年制定了“净负”目标(芬兰 和挪威)。欧盟已同意在 2050 年后实现“净负”排放。法院应该效仿。
抓住(错失的)机会支持《巴黎协定》
鉴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似乎错失了将基于公约的减缓框架与巴黎协定日益进步的国家自主贡献 (NDC) 的迭代过程联系起来的机会。该系统终于在今年和明年开始运转:各国目前正在根据第一次全球盘点的结论制定各自的第一个“连续”NDC(巴黎协定第 4.2 和 4.9 条),并将于 2025 年公布。法院在KlimaSeniorinnen判决中没有承认这一“全球时刻”,而是几乎轻视了巴黎协定的 NDC 系统。无论是从迭代过程在增加全球减缓努力中的作用(第 546 和 547 段)还是从瑞士的 NDC 在履行其在公约下的积极义务方面的重要意义(第 563 和 564 段)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