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审判庭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作出的 Landtová 裁决[30]肯定不会作为欧洲法院的“大逮捕” [31]之一载入史册。捷克国民 Landtová 女士向国家司法当局对布拉格主管部门判给她的养老金数额提出异议。后者实际上适用了艺术的规定。根据1992 年两国双边公约第 20 条[32]的规定,该金额的计算必须考虑到斯洛伐克的养老金制度,因为该雇主的注册办事处设在斯洛伐克。作为其反对意见的依据,上诉人指出,捷克宪法法院本身[33]从考虑到在两国分裂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斯洛伐克支付的养老金远低于捷克共和国支付的养老金,并且这可能对雇主注册办事处设在斯洛伐克的捷克公民不利这一考虑出发,裁定双边协议应解释为向处于这种情况的捷克公民提供特定的养老金补贴,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他们加入捷克体系所能获得的金额。
终审行政法院通过初步参考机制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询家立法,即为捷克公民提供这种临时融合,是否与 印度电报号码数据 第 1408/71 号条例中维持《公约》第 20 条有效的规定相冲突[ 35 ]。毫无疑问,宪法法院的上述裁决通过整合斯洛伐克和捷克共和国之间公约文本内容所预见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操纵了该条款的范围。这给了欧洲法院直接攻击宪法法院判例的机会。然而,卢森堡法官再次选择了谨慎和尊重成员国宪法法官裁决范围的做法,并同意总检察长提出的建议,认为宪法法院的判例法的唯一目的是增加捷克根据《公约》授予的老年福利数额,以达到仅根据国内法才能授予的福利数额。
换句话说,根据共同体法官的说法,第 19 条引入的关于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责任划分的规则。宪法法院的上述裁决并未对《公约》第20条提出质疑或改变这一裁决,因为宪法法院仅仅指出,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捷克老年福利金数额高于根据《公约》规定发放的数额,则有必要将根据该规定发放的老年福利金数额调整为如果仅根据国内法规定计算该福利金数额,投保人本来可以获得的数额。